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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遞狀問題

  • 虛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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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7 11:26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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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妨害名譽

    審級:高等法院(二審)

    狀態:一審判決被告有罪,二審辯論終結,本月28日宣判)

    身分:告訴人(當事人)

    問題如下:

    本人是告訴人,開庭時沒有交互詰問,法官也沒有傳訊被告聲請證人,亦未給告訴人當事人充裕的時間陳述,只能任被告以及辯護人當庭說謊

    我想問的是,告訴人在辯論終結後,宣判之前能不能具狀陳述事實與意見?

    如果可以,是向法院直接陳述亦或是向高檢署公訴檢察官陳述?

    我個人是比較想直接跟法官陳述,可以嗎?

    如具狀,抬頭要如何寫?是寫陳報狀?或是陳述意見狀?

    告訴人能否聲請再開辯論庭?如何聲請?

    以上請律師不吝指導,感謝之至!

  • 虛虛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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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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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出陳報暨聲請開庭狀。

    2、內容應該就有利我方事項提出說明,並且據此要求再開。

    3、倘若有證據聲請,則應該遞交請求調查證據聲請開庭狀。

    4、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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