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妨害名譽
審級:高等法院(二審)
狀態:一審判決被告有罪,二審辯論終結,本月28日宣判)
身分:告訴人(當事人)
問題如下:
本人是告訴人,開庭時沒有交互詰問,法官也沒有傳訊被告聲請的證人,亦未給告訴人當事人充裕的時間陳述,只能任被告以及辯護人當庭說謊
我想問的是,告訴人在辯論終結後,宣判之前能不能具狀陳述事實與意見?
如果可以,是向法院直接陳述亦或是向高檢署公訴檢察官陳述?
我個人是比較想直接跟法官陳述,可以嗎?
如具狀,抬頭要如何寫?是寫陳報狀?或是陳述意見狀?
告訴人能否聲請再開辯論庭?如何聲請?
以上請律師不吝指導,感謝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