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點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先感謝願意幫我回答的網友!!
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我女友交往多年~~也一起買了房子(共同持有)到目前為止共四年!!
後來~~她去大陸工作另結新歡~~卻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知何時偷拿我的證件跟印章偷偷將房子過戶到她家人名下~~
在我想離開想談房子歸屬~~斷得乾乾淨淨的時候我才發現被過戶了~我想問的是~
1.我可以告他偽造文書嘛??是到法院還是警局提告??
2.偽造文書的追訴期有多久??(我不知道她偷偷過戶多久了~現在要分手才知道)
3.假如我訴訟勝利可以要求返還房子產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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