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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

  • 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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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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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

    我有簽定合約規定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者,需七天前告知,否則要賠償月薪的二分之一,若我沒有照合約提前告知,我是否真得要賠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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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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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除非有違法問題,只要我方簽立,就受到拘束。

    本文認為就您所述的狀況並無違法問題,不過應該檢視契約才精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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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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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這個案件也是員工有跟公司簽一定的時間不能離開,後來提早離開,法官認為公司有花時間去訓練,而且工作性質如果流動性太高對該公司也不合理[那是一間醫院],而且公司也有補貼獎金,所以認為違約金的約定沒有顯失公平所以有效。

    二、法院的判決都是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常常這樣的,我查到這個判決不表示每個法官都這樣想,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

    三、即使是這個判決,法官還是要去斟酌違約金是否過高。

    四、如果違約金過高的話是可以聲請法院酌減的,民法第252條。

    五、判決案號是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2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