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約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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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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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這個案件也是員工有跟公司簽一定的時間不能離開,後來提早離開,法官認為公司有花時間去訓練,而且工作性質如果流動性太高對該公司也不合理[那是一間醫院],而且公司也有補貼獎金,所以認為違約金的約定沒有顯失公平所以有效。
二、法院的判決都是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常常這樣的,我查到這個判決不表示每個法官都這樣想,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
三、即使是這個判決,法官還是要去斟酌違約金是否過高。
四、如果違約金過高的話是可以聲請法院酌減的,民法第252條。
五、判決案號是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2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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