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在整整三個月前我與一名女子約出來發生性關係
結束後我也載她去火車站了
之後不知道甚麼原因她把我好友刪除好像還黑名單了
請問有可能她當時就去警察局報案要來陷害我
只是我現在都還沒有警察叫我去做筆錄嗎?
還是過了三個月了我其實不用擔心了
你好:
如果發生關係時對方意識清楚、未違反對方的意願,而對方已滿16歲不會構成犯罪。反之,就有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只要在追訴權時效之內,對方隨時可以提告,接下來只是舉證之問題。
對方已經年滿16歲,則只要您並沒有違反其意願或趁她意識不清不知不能抗拒而為猥褻性交之行為就不會有強制猥褻之問題。
您好:
如上述兩位大律師所述,補充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合意出遊或合意性交之訊息等,且回想當時所有情形並加以紀錄下來,若對方提告,可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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