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程序請教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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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3 21:30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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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要假扣押的話建議先不要做調解或是存證信函。除非你找不到假扣押原因的證據。
二、假扣押原因,就是你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或其他情事致日後執行顯有困難的證據。例如如果對方放話說一毛錢都不給你,這個叫預示拒絕給付,而且你有證據的話就可以當假扣押原因之釋明。這個跟假扣押原因事實之釋明不同,假扣押原因事實之釋明,指的是他有欠你錢這件事的舉證釋明。
三、毀損的話算是侵權行為,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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