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家好:
因車禍提告已開過偵查庭(但當天本人有事請假未到庭),而先前被告就已經自費申請過車禍鑑定了,報告表示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但昨日收到法院通知,法院向交通大隊申請車禍原因鑑定。請問這個鑑定跟當初的車鑑是 一樣的嗎?如果一樣法院為何要再多花錢鑑定一次?再鑑定結果有可能改變嗎?如果我主動通知檢察官提供鑑定報告會不會被覺得雞婆呢?感謝各位大律師回答。
您好:
聽起來對方應該是申請車禍鑑定之覆議,結果的確可能改變,但只要有過失,即會構成過失傷害罪,不會因屬責任較低一方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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