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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攻防問題!

  • fu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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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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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已於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養費一審勝訴,

    目前對造以時效抗辯提出抗告,進入二審:

    1.對造於一審時已有開庭當天才當庭送書狀以延滯訴訟的紀錄,

    若二審又以此繼續延滯,是否有法可遏止或將書狀予以駁回?

    2.對於對造當庭的胡亂編造,能否以偽證罪提出告訴?

    3.對造以時效抗辯,有否理由可以駁回?

    4.以答辯書狀內之人格侮辱侵害,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若不成立,是否連帶影響民事侵權求償之成立與否?

     

                                               感謝回應!!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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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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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時效部分,可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二、例如,有認為若曾約定,則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五年]之適用的判決,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判決。亦有法院認定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時牙就是五年的,摘要:本件聲請人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惟扶養費用支出係依循一定時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義務人之給付義務,性質上相當於定期間繼續性給付,立法上將贍養費利息、生利、租金併列為分期給付之債權,而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為之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最高法院96年度台巨字第1573號判決參照] ,則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相對人墊付應分擔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自應按時收取,本院認有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其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但其返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採相同見解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裁定

    三、認為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認定為5年的判決,摘要:聲請人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非屬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相對人上述所辯,顯有誤會,尚不足採] 。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判決。

    四、親屬間就算是沒辦法協議而要以訴訟處理,可以的話還是儘可能的避免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打官司即可。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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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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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務上幾乎不會用遲滯訴訟來處理

    偽證罪是針對證人

    兩造雙方當然都是說對自己有利的

    所以沒有任何違法

    時效則要看具體案件如何起算時效

    不當得利是十五年

    書狀內容並非公開傳述

    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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