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是否有強制規定在一定時限內需呈報給區公所或其他機關?
個人詢問區公所承辦員回覆法律並無強制規定需於會後多久呈報甚至未呈報亦無違法,但個人似乎曾經看過需於七天內呈報之相關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僅有管委會成立之初必須就管委會、住戶名冊、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外牆使用進行決議才需要進行備查,且沒有時間及處罰之規定。
Hook你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並無區權人會議紀錄必須報備的規定,但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之規定,區權人會議紀錄應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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