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正。認證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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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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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證法第1條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所以,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的效力其實是一樣的,但如對方有疑慮,也可以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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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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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的觀念應該是,認證及公證都不保證來認證或公證的人不是騙子。
二、交易上還是要去評估對方是不是一個可信任的人,交易的標的是否有問題。
三、至於你們要公證或認證的標的是否有問題,與你交易的對象是否是個騙子或是個好人,這個部分由你提供的訊息仍難以判斷。
四、記住這個諺語:公證、認證、見證,不保證對方是好人。
五、我親耳聽到詐騙集團要以法院公證來取信被害人,因為事先都已經研究過交易對象,確認對方明顯有施用詐術,再電話確認時對方以[ 我們可以去公證] 當餌。所以我十分確定法院的公證沒辦法防止詐欺,反而被詐騙集團利用當做詐騙的工具。
六、詐欺始於信任,完全的相信就會導致被騙。
七、股神巴菲特說,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標的…
八、如果你們兩個的交易是正當而合法,而且雙方都已彼此了解互相信任,簽契約也沒有一定要經過公證、認證、見證的必要。
九、契約貴乎能夠履行,如果你們的交易標的是某個契約,要實際在你心裡跑一次,這樣的條件你能不你做得到,如果做不到的契約千萬別簽,因為簽完你已經確定違約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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