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解除認領兩個字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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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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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結婚登記於小孩出生後,依照民法第1064條第2款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小孩的戶籍謄本上會多一筆經生父認領之註記,且該筆有關身分登記之個人記事恐無法刪除。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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