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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過世的遺產分配

  • 秘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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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6:21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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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家中姐妹幾年前結婚,後來生病過世,姐妹的遺產及父母贈與的嫁妝,男方認為所有歸於姊妹名下的都要均分,但因為姐妹才嫁去沒幾年又沒有子女,念在父母辛苦把女兒養大,卻沒機會盡孝道,所以父母希望贈與的可以收回,就依照姐妹名下所有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男方依照民法的解釋,分配方式就是姐妹所有名下財產應該各半

    1. 請問,嫁妝是父母在姐妹結婚登記之前贈與的,父母分配財產之後是否有權利收回?

    2. 因姐妹在結婚之前就隱瞞家人病情,男方知情與姊妹一同隱瞞,關於隱瞞病情一事,是否有牽涉到任何法律問題?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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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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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所謂之遺產,並未區分是否為嫁妝(除非解釋為負擔之贈與),是以其整體財產去做判斷,所以若先生主張其可分得遺產整體之二分之一,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

    建議盡量以協調之方式去做處理。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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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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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個就是贈與,倘若沒有符合法定撤銷事由,如贈與人遭到欺騙、脅迫、或是受贈人有重大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就屬於遺產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2、此部份,單純的未告知病情,並不違法,倘若涉及假結婚謀奪財產等,則可以主張婚姻關係無效,並且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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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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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贈與物無權收回。若無子女,遺產應由您的父母與男方配偶共同繼承,男方應繼分1/2,父母共分其餘1/2。男方配偶可先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依民法第1030-1條方式分配,但並非每樣財產分1/2,應特別注意這是一般人常犯的錯誤。另外,父母贈與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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