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男方因利用探視時情緒失控,造成女方及小孩受傷已申請保護令法院也已核准,這樣還需要在履行男方的探視權呢?
因男方不斷的拿輕生做威脅,好害怕再次傷害到小孩
一、可以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法 。
二、一般有家暴的狀態,有的法院會裁定在家暴中心探視。這個可以考慮。
三、訴訟並非萬能,可以溝通要儘量溝通。溝通技巧的部分我一直都在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對方在探視子女時有做出傷害您與子女之行為,為了顧及子女的安全,對方可能不適合單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您可以此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之方式,以維護子女之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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