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父死亡,生前贈與未立契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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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2 13:59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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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並非繼父的繼承人,而繼父當初未立遺囑,你只能向繼父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若當初是死因贈與,繼承人還是可以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贈與。除非你有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才無法撤銷。 大陸的兄弟,可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依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你可以向繼父的兄弟或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贈與物,若對方撤銷贈與就無法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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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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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未經繼父收養,您並無繼承權。而繼父若無其他親人,其遺產會由大陸的兄弟繼承,但大陸兄弟需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願意繼承的意思才會正式成為繼承人,如果您能證明與繼父間有贈與特定財產的約定,則可向繼承人請求交付贈與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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