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罪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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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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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意。如果大門之外是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不以當時有人在場為必要,這個部分就會是公然。
二、關於[ 不孝] 這個部分,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不孝子孫指稱告訴人,並非對於告訴人提出具體指摘,而係抽象侮辱性言詞,依社會一般理性正常人聽聞後之觀感,均足認係含有輕蔑對方身分等人格特徵,予以非價污衊,致使他人難堪,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皆該當於刑法[ 侮辱] 之範疇] 。
三、當然,司法實務上對於同一件事的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想法,實際上是不是公然還要看大門之外是不是不特定多數人都可共見共聞,這個要看這個場所的狀況是開門即見馬路還是情況特殊大門打開還要經過多重關卡來定。
四、這類案件是告訴乃論,如果可以談和解撤告或是調解的話可以一試,不過冰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個部分要和解恐怕會有點困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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