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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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3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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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非既成道路,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依照民法第765條規定你可以自由使用處分土地,並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除去、排出他人之侵害。 若對方土地成為袋地,無可供同行之道路,原則上(有例外)可依民法第787條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但必須支付償金給你。 若對方無袋地通行權,因其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權利用你的土地通行,可以阻止對方繼續通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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