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一樓車庫是一樓使用權還是每戶共有?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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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4 21:37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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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蒐集當初購買時建商出示之資料,以及買賣價金較其他住戶高之證明。 你要強調當初建商銷售時已經與各住戶定有分管契約,住戶及住戶之後手均屬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必須受拘束,不得請求返還。 可以請管理委員會權出面協調,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上開狀況,並約定專用。若無法協調或召開會議,可以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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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5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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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即可被認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
又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如果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其中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樓上鄰居買售房屋時,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該可得得知你旁邊的車庫是屬於你管理使用,自然不得在買售房屋後,又向你主張應為所有住戶共有。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律師函給他,向他解釋說明並函知他不得再有妨礙您行使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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