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侮辱罪與通保法11-1
- 羅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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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7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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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
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
說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
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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