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侮辱罪與通保法11-1條
- 羅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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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8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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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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