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祖產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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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8 21:12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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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返還財產依經判決確定,你們要受既判力拘束,不能再爭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但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現後1年內為之。你的情形,除斥期間已經經過,撤銷權消滅。 當初如果有代墊扶養費,可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三叔應負擔之扶養費。 三叔為繼承人,享有應繼分,得請求依應繼分分配遺產,除非三叔願意拋棄或無意見,否則不能侵害其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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