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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狀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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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9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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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訴請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才可以,相關事實及如何處理歡迎電話聯絡。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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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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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如果是要訴請離婚, 要先符合民1052的重大事項

    會建議您先將符合裁定離婚要件的資料交由律師確認, 才能確認訴狀內容

    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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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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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須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 始得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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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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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應先找位律師好好討論是否有離婚要件,再委請該律師來撰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