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母離婚後 生父認領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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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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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看起來你的受胎期間應該是在與現任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因此您的小孩會被推定為你現任丈夫的子女。又依大法官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因此只有您與您的子女可以提起否認之訴,應該在知悉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時間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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