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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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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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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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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對方是企業經營者而有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7天無條件解除契約規定之適用,否則你就要受到買賣契約之拘束,若無解除契約之事由(給付遲延、給付不能),對方可以要求你給付買賣價金。你所是對方已經把貨品寄出表示有履約之意思,且你們約定貨到付款,你拒收拒付就會構成受領遲延、給付遲延,對方可以向你主張權利。 至於是否構成詐欺要看你是否自始即無給付價金之意思。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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