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被詐騙去警察局備案 收到傳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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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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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通常案名設定都會以該犯罪集團之主嫌作為稱呼,若傳票案名已經有名稱,應該是已經確定主嫌的身分,但不一定代表已經掌握主嫌行蹤。
2. 因您是證人角色,雖可以不強制到庭,但建議您仍依傳票上的日期到庭,陳述您受詐欺的經過,以確認對方的犯罪事實,將有助於檢方釐清案情,並有利於您後續將對方追討您受詐欺的款項。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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