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男友日前出獄,打了電話給我爸爸,說之前我做生意的時候,他也有出錢投資,要要回那些錢,還有他的電腦之類的,最後還說他一定有辦法找到我的人,但是家人?有錄音。而且他也跑去我台南的房子找管理員,向管理員問了一堆關於我的事。由於他是恐怖情人,我很擔心他會對我的家人跟房客不利。請問這樣構成恐嚇嗎?我該如何自保,可以什麼名義告他嗎?目前可以備案嗎?
你好,對於他恐嚇危害生命身體安全的行為,可以提起恐嚇危安罪告訴。另外,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你可以以身體、精神受到騷擾及脅迫為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核發,如需要律師代為撰寫聲請保護令歡迎聯繫。
針對上次發問,想再請問錄音部份要有幾次錄音才會比較有利?那如果是像他凌晨4點打給我朋友,但是我朋友沒接,這也可成為證據嗎?還有如果他人出現在我住家附近,但是沒有做任何傷害我家人的動作,這樣是不是就無法成為證據?目前電話都已經安裝好錄音機,準備收集證據提告,還有沒有其他可以對我比較有利的證據收集?有台南或高雄的律師可以介紹嗎?
如要先行申請保護令,需要提出什麼資料?如何證明曾經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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