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第一次偷竊是在104.10.01 已經有去地檢署 檢調問我是否成任加重竊盜罪 我已經承認 我知道這樣就表示 結果不會很好
還沒收到判決書 但我想知道 是不是不可能緩刑或緩起訴了
然後 我在10月底 不經意又偷了東西
我自己跑去投案 但警察說 這樣不算自首 因為他們已經查到我了
接著就做筆錄 和解 兩個案子我都有和解
我的問題
1.兩個案子是分開判決嗎?
2.加重竊盜罪 是否不可能判緩刑或緩起訴了?
3.我第二個案件算是累犯 所以照理來說 會被判得很重吧? 會被判類似怎樣的刑責?
4.請問有可能申請勞動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