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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公寓住戶糾紛、與是否能成立管委會

  • A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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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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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先描述一下狀況,目前我家的大樓共10戶(5樓)+2戶(6樓頂樓加蓋)
    是無電梯的老舊公寓 
    5樓其中一戶對於大樓事務幾乎都不配合
    包含大樓修善、 大樓的清潔,原先大樓住戶(2~5樓共8戶)
    有共同同意請清潔人員打掃(當初沒有簽同意書), 但該戶後來拒絕繳納清潔費
    現在大樓大門需要修繕,我們認為使用者負費,頂樓加蓋部份也該為一戶共同分攤,但該戶認定5+6應該計算為一戶,實在令人煩腦

    因此想詢問的是
    1. 頂樓加蓋的部份,在法律上是否能要求該戶共同分攤費用?
    2. 頂樓的部份是否可以查詢該範圍屬於大樓住戶共用或是私人專有?若可以我該向那一個機關伸請?
    3. 對於老舊的公寓大樓,如過除了該戶之外的住戶都同意的狀況下,能否申請成立管委會?
    4. 或是關於該住戶,我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途徑,對於該戶不配合的部份強制執行?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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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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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先不論頂樓違建

    頂樓是共用部分,不得任意占用,住戶或管委會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房屋及返還占有。 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頂樓住戶使用,可在規約內或以區權人決議之方式,要求頂樓住戶分擔管理費、清潔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4款、第7條、第8條規定,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但可以約定專用或訂定分管契約。 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組成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區公所及縣市主管機關有提供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協助,可以尋求協助。 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決議之方式暫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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