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權:詢問語意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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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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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創作,乙方可能會自己創作,也可能私下再委託第三人進行創作。
該條文的意思是說,不論是乙方自己創作的或私下再委託第三人創作的,創作的作品都以甲方為創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因此,乙方如有委託第三人創作者,必須事先與其說明以甲方為著作人的契約存在,並約定該第三人的創作也以甲方為著作人,以免將來第三人說自己是著作人,而使得乙方負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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