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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問題 公司開除

  • 小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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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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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說我 一個月累積六日礦工 要把我開除

    但是我10月份 不連續 累積礦工5天...並無六天..

    他說9月+10月 加起來 累積六日  所以達標準 可以開除我

    我9月+10月 確實累積礦工有六天 但是沒有連續三天 

    所謂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指的一個月內是否須為同一個月份?

     

     

    當天早上講完 我又去上了兩天班

    並無收到任何通知

    只是主管部分 一直叫我去寫離職

    我想請問 我不寫 那依她們所說的 我真的會被開除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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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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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1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0048187號函釋,勞基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所稱「1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1個月。至於「1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121條規定辦理。所以1個月內曠工達6日之計算,係以曠工日起算30日內達6日為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要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除斥期間經過就沒辦法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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