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失蹤十幾年,在近日公告死亡,目前他的親屬、父母以及兄弟姊妹都辦理拋棄繼承(我媽除外),請問"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
這個意思是就算我們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我媽媽那邊會因為這法條的關係成為限定繼承?
我們是否不用辦理拋棄繼承的意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倘若是修法後發生的繼承事件,均可以主張限制責任。
您好:
我國仍採完全繼承制,只是採限定責任,若不想辦理拋棄繼承,建議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並執行公告清償等行為,避免日後紛爭。
您好!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省事,若未辦理拋棄繼承,雖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但繼承人仍需負責清算遺產,難免會有訟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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