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失蹤十幾年,在近日公告死亡,目前他的親屬、父母以及兄弟姊妹都辦理拋棄繼承(我媽除外),請問"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
這個意思是就算我們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我媽媽那邊會因為這法條的關係成為限定繼承?
我們是否不用辦理拋棄繼承的意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倘若是修法後發生的繼承事件,均可以主張限制責任。
您好:
我國仍採完全繼承制,只是採限定責任,若不想辦理拋棄繼承,建議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並執行公告清償等行為,避免日後紛爭。
您好!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省事,若未辦理拋棄繼承,雖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但繼承人仍需負責清算遺產,難免會有訟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8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50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87
陳瑀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0930299563
第 4 名 目前評價 45
林佳鈺 律師
德承法律事務所
0958186313
第 5 名 目前評價 44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622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694
第 3 名 目前積分 1278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104
第 5 名 目前積分 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