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構成什麼罪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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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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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ami您好:
同曾律師所說,您的兩位同事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之電磁紀錄罪。至於您的僱主,則可能成立上列犯罪的教唆犯。
若您有意提出刑事告訴,或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訴訟,擬委請律師,可再email與我聯絡,或約時間當面討論。
任律師:reneejen1229@gmail.com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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