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謂的強制執行的放棄繼承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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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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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繼承人拋棄繼承要依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沒有所為強制執行拋棄繼承的程序。 依民法第1148、1151條規定繼承發生時,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不動產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要在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否則會處罰鍰。 若再不登記,依第73條之1,一年後會查明公告,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會列冊管理,列冊管理逾15年會公開標售,標售所得會提存,提存十年後沒人領會歸屬國庫。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登記可以由部分或任一繼承人辦理即可。 存款及汽車部分,未辦繼承就沒辦法領取或過戶。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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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6 00:00 最後編輯日期:104-11-0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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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拋棄繼承需繼承人自願向法院聲請才能發生拋棄的效果,沒有人可強制您拋棄繼承。但對方可提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後就可強制分割遺產,不再需要您的印鑑證明。期限方面,只要任一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六個月內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就不會被處罰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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