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對方發生碰撞,我們擦傷較嚴重,對方幾乎沒有傷,但當時還是都有送到醫院,中間我們有申請初步研判表,上面是說我們未待轉,他方疑似超速,而且再禁行機車的地方,那談和解的時候我們以雙方都有責任 我們也不想要求賠償,所以主張修機車的錢各付各的就好,但對方不同意,認為他沒有違規,而且主張要我們賠償他修車錢,其餘的不計較,因為和解未成,現在收到刑事傳票,說要告我們過失傷害,我想請問 我們也可以向他們提出告訴嘛?既然雙方都有過失..
那再出庭的時候該如何表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再者,因對方已有提告,建議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另外,提醒您,要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對方有過失,可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爭取談判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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