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最近因與妻子相處已到瓶頸,有意離婚,
我們結婚日期為92.12.25
惟之前所買房子為婚前訂定之預售屋92年買的,但到93年才交屋並辦理登記作業,
房子是登記在她名下,
試問,
(一)因為我們沒辦夫妻財產分開制,房子算是共有嗎?其後續處份所得可平均分配嗎?
(二)房子未在離婚前完成賣出(現已委託仲介賣),在協議書上該如何擬定?
(三)孩子探視權應如何訂定?一般規定是否均為2次/月,2天1夜呢?我因為工作關係只有週末能放假帶孩子,可以改3~4次/月嗎?
另問問,因為我與友人(3女2男)深夜在茶彷正常聊天衣著整齊,但老婆說要報警告她們妨礙家庭,請問我們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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