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遊的買的明信片及宣傳單有版權問題嗎?

- 郭詠晴 (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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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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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4項: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以及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基本上屬於旅遊景點的一部分,將上述圖案拍攝成景點照片,作為旅遊介紹之用,原則上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關於第2項:戲劇宣傳單,其用意應是做為宣傳用途,您使用宣傳單作為旅遊介紹,並記明宣傳單來源,原則上應不違背著作權法。 關於第1、5項:圖畫明信片、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分別屬於他人之圖形著作、美術著作或是語文著作,若直接引用作為書籍內容,可能會侵害著作權,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參照著作權法第5、88、9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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