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機車停放權利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15 10:42
- 文章人氣:235
- 個人積分:260
- 律師評價:54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158號
-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為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