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內記載使用執照領取時限如下:
一. 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應於102年8月20日前開工,開工日起算400個工作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同意以領取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為完工日,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通知交屋。 但有下列情事,其期間部計入天數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其停工期間
問題: 建商以下雨天無法施工,口頭隨意說上述時限需加100工作天,
請問是否合理?
你好:
你好,建商必須依約履行,不得未經買受人同意任意以單方口頭方式變更契約。你可以考慮發律師函給建商強烈要求依約履行,以免建商將來以你有默示同意更改為抗辯理由。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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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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