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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我打卡的卡偽造文書

  • 綾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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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9 14:04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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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由

    我朋友向勞工局告他自己的公司

    因為上班超過十個小時,

    正常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的話,

    後面的兩小時是要給加班費的,

    不過該公司卻沒有給,

    現在告上勞工局了,公文也已經發下來,某日要約談

    但今天我朋友說他見到他同事,

    他同事說他的老闆娘轉告她,如果堅持要告,要討這筆加班費,說要告我朋友偽造文書

    而他老闆娘說要告的偽造文書是說他上班打卡的那個卡片偽造

    重點,他上班的打卡卡片是忘記打的,簽名也是叫他們的主管或是店長簽名並不是他簽的名,況且他只是找能做主的人而已,而且她老板娘發現後一樣照扣他的薪資

    現在她老板娘要求他不要告他加班費的案件,不然要告他以上說明的偽造文書案件,那我請問這樣是有構成法律上的偽造文書嗎?有算成立嗎?

    假使不成立是否可反告老闆娘誣告嗎?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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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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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所陳述的內容並不清楚,如果確實有上班,請主管簽名註記上班的時間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反之,如果沒有上班,且係與主管勾串意圖詐領加班費,則會構成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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