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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綾綾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9-11 | 最近登入:10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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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我朋友向勞工局告他自己的公司 因為上班超過十個小時, 正常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的話, 後面的兩小時是要給加班費的, 不過該公司卻沒有給, 現在告上勞工局了,公文也已經發下來,某日要約談 但今天我朋友說他見到他同事, 他同事說他的老闆娘轉告她,如果堅持要告,要討這筆加班費,說要告我朋友偽造文書 而他老闆娘說要告的偽造文書是說他上班打卡的那個卡片偽造 重點,他上班的打卡卡片是忘記打的,簽名也是叫他們的主管或是店長簽名並不是他簽的名,況且他只是找能做主的人而已,而且她老板娘發現後一樣照扣他的薪資 現在她老板娘要求他不要告他加班費的案件,不然要告他以上說明的偽造文書案件,那我請問這樣是有構成法律上的偽造文書嗎?有算成立嗎? 假使不成立是否可反告老闆娘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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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