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一下?我因攜帶二級毒品(33公克)'和一級毒品1公克被查獲,一級判11個月,二級8個月,後來也沒收到起訴書,直接傳喚我開庭,結果又判我持有8個月,可是我吸食的判決書上有說,吸食前持有毒品,會被吸食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可是我持有的那案子已經過了上訴期限,我想上訴該怎麼辦?我吸食的案子和持有的法官和檢查官不同人是不是被分案處理呢?麻煩您!請給我一個寶貴的意見好嗎?謝謝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聲請非常上訴。
當初案件審理的時候就應該要申請併案了,這樣就不會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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