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探視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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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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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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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原則上要經過父母雙方同意,但若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顯然不利於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則屬例外。要先判斷前妻是否有例外之情形。 前妻仍需要負扶養義務,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你代墊部分可依不得利請求返還。 在收養前,前妻都有探視權,無法拒絕。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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