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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何處理?

  • 淡定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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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3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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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要向你請問我目前的案子。

    我102年因賣了一本銀行帳戶而被判決三個月,申請了勞動服務沒有做完。

    之後沒有因沒報到也沒易科罰金,而被通緝

    在今年2/18進去服刑,但卻在快出來的時候又被傳開庭,一樣是詐欺,但是內容卻是電話部分。

    第一次是遠距開庭,檢察官只問我電話是交給誰使用,但時間太久我就跟他說因時間太久忘記了。第一次開庭就結束。

    第二次直接被借提去桃園開庭,那次開庭他直接要我承認電話是不是給別人使用?連對方是誰也沒有問,檢察官只說他以幫助詐欺起訴我(因前面案子也是以幫助詐欺起訴的)。所以那次以簡易判決結束開庭。

    問題:

    1、我第二次開庭是6/3,現在是否已經該收到判決書?

    2、這樣檢察官是否會用累犯或者再犯來判決?

    刑期會是多久呢?

    3、我完全都沒有任何案號,也不知道現在案件進度是怎麼樣,我該怎麼查詢呢?

    謝謝你的幫助~

  • 吳怡德律師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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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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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應該先釐清前後二案處理的是不是同一件犯罪事實(犯罪集團相不相同?),如果同一件,基於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後面這件法院應該不能再判罪,而應該諭知免訴判決 如果不同件,那法院確實還可以審理,收到檢察官起訴書後,大概一~二個月會收到法院判決書,這只要不是第一件宣判後再犯的情況下也不會構成累犯,只是會合併定執行的刑度而已(舉例:前案判三月,後案判二月,合併定只執行四月)
  • 淡定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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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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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懂你的意思,但是我前面的案件是在台中開庭,而後面這個卻是在桃園,檢察官完全沒有讓我知道這條案子頭尾,我該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