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監護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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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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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搜集奶奶適合監護的證據。
二、要搜集生母不適合監護的證據。
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的標準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護,如果兩邊可以談的話要儘量的談。畢竟奶奶應該是有年紀了,也不可能一輩子都是奶奶照顧呀…
四、隔代教養在爭監護權的時候會被拿出來討論,例如曾有一個判決社工建議記載「原告基本親職能力應為具備,且有基本照顧、親職概念,然原告因工作時間與丁○○、戊○○作息錯開,其生活照顧及親情陪伴多委由案家人,故提醒原告應多與其女友討論如何分工強化其父母職角色,避免隔代教養及親情漸疏離之擔憂)。這個部分如果奶奶這邊有其他的成年人願意協助的話應該會有加分的效果。
五、如果奶奶是唯一的照顧者,這樣很令人擔心呀。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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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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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先收集生母不適任監護人的證據(吸毒、流連網咖等),以及小孩從小到大皆由奶奶扶養長大之證據,證明尤奶奶繼續扶養會比給生母扶養更佳。
法院判定監護權是依子女最佳利益做判定,並非只參考經濟因素,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和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之訪視報告。
3.若大伯和二伯院共同撫養小孩到大,在此方面可向法院提出,以利您方獲得監護權。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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