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文書成立的定義為何?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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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9 19:31 最後編輯日期:104-11-2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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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隨便寫切結書跟悔過書。
二、如果是誤寫日期,就算是要寫悔過書也要寫「誤寫日期」。
三、偽造文書是有故意為成立要件,如果是過失誤寫日期就不會有問題。
四、你如果在切結書跟悔過書上面自己寫「我對於偽造文書這件事很後悔」,那麼你被告了之後主張沒有故意我相信不會有法官會相信你的。
五、小結,不建議寫切結書跟悔過書,如果你真的要寫的話用詞也要小心。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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