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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抒發心情文

  • fu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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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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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7月份被人檢舉住家裝潢,之後再臉書上發了一篇心情文,內容是死檢舉檢舉我,祝你全家死光光,出入家門要小心這樣的心情文。(且無說出任何姓名)

    2個月後派出所員警通知我說有人告我恐嚇請我去做筆錄,到派出所後員警拿出這篇FB文章問我是不是恐嚇XXX,我說不是且不認識這位告訴人,請問這樣恐嚇罪是否成立?

  • fu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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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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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但如你犯後坦白承認犯行,很大機會可以易科罰 ... (恕刪)


    這只是我在FB上抒發心情的文章,並無指名道姓,
    不了解為何仍涉犯恐嚇公眾罪?

  • fu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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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10:04 
  • 文章人氣: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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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主張無罪答辯,主張無

     

    顏寧律師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 fu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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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10:05 
  • 文章人氣: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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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主張無罪答辯,主張無

     

    律師
    感謝您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