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家人借款給他人40萬台幣五個半月, 經由雙方同意扣除16萬最為報償後提取現金 24 萬給予貸款人並換回四張票面10萬的個人支票, 到目前為止已經順利收回3張各10萬的支票, 下個月即將交換最後一張10萬支票後結束整個貸款.
上星期五接到一名自稱受人委託的律師的來電說要家人退回10萬否則將以重利罪名義提出告訴, 下個月的最後一張10萬的支票也會以止付的方式拒絕付款. 請教這些作法都能成立嗎? 家人該如何處理以便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以上還請不吝賜教!
你好: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各位律師的不吝賜教. 方便再請教徐律師, 債務人是否有知情兩年內向債權人提出重利罪的有效期限? 又, 非債務人的知情第三人能不能向債權人控告重利罪呢?
謝謝各位律師的不吝賜教. 方便再請教徐律師, 債務人是否有知情兩年內向債權人提出重利罪的有效期限? 又, 非債務人的知情第三人能不能向債權人控告重利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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