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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貪汙治罪條例?

  • 命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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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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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本人在102年服志願役士兵期間曾擔任連隊上之代理預財(未受過專業預算財務士訓),因為了幫家人還債故在102年3月期間動用一筆連隊上之止伙費約2萬元於4月已交還給連隊。全案已經過第一次地檢署開庭但只是詢問案情,因當時開庭時看過桃園憲兵隊移交給地檢署之資料上寫貪汙治罪條例,但詢問過部對法制官後,法制官認為未受過專業訓期應該可以適用於業務侵占,以侵占起訴,本人犯後態度良好,於連隊表現也積極認真,想問一下律師,是否一定會按貪汙治罪條例去起訴,我又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呢?因剛退伍又沒什麼錢請律師很貴,有沒有辦法自己跟法官說明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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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2 21:50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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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你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依法令公務員),就會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可能構成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偵查中自白並繳納全部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 該罪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指派扶助律師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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