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孩探視權執行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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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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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的規定,父母親探視其孩子是法所不能限制的。
而離婚案件中監護權之判定或協議歸屬確定後,沒有爭取到孩子監護權之一方(也就是你前妻),
對於孩子就有法定探視權。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若你想更改前妻探視小孩的時間,應舉證前妻與小孩之會面交往,有何妨害本案小孩利益,並向法院請求變更之;但在法院變更前,仍應從裁判或協議。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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