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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順位及拋棄、限定繼承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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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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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特別順序,會跟其他1、2、3、4順序一同繼承遺產,如果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配偶就會跟子女一起繼承。 若要享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利益,就要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或依第1162條之1自行負擔清算責任,否則未受償之債權人還是會在原本應受償之範圍內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程序及準備文件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辦理拋棄繼承要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不想繼承遺產,就要列名在聲請書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要列繼承時存在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規定,只要有其中一繼承人辦理,其他繼承人就視為已陳報。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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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2 23:1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屬於任何順位,而是與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搭配共同繼承。第一順位子女若存在,就是由媽媽及全體子女共同繼承,子女的配偶及孫子都無法繼承。
    2. 觀念不對,限定繼承仍是概括承受所有財產及債務,但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之責任。
    3. 詳細程序可向法院諮詢,或委任律師辦理。
    4. 拋棄繼承是個人的選擇,並不見得每個繼承人都覺得需要拋棄繼承,願意拋棄繼承之人可自己辦理或共同辦理拋棄繼承。
    5. 限定繼承只要一位繼承人辦理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