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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時期被同學語言文字霸凌

  • Ber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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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5 10:04 
  • 文章人氣:584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一直有個陰影困擾我很久,這是發生在17-18歲高中時期,一位同學在自己的課本上將我的名字全改成非常不雅色情的諧音,並傳閱給坐在他附近的2位同學看。現在事情過了6年,但那嘲笑我名字的過程,已成為陰影,一直在我心中揮之不去。

    時間過了這麼久,想詢問是否可向那位同學提告精神賠償,我希望他能夠受到懲罰,雖然只是他一時不成熟的嘲笑,但已經造成我一輩子無法忘記的傷害

    想問這是否是屬於公然誹謗刑事期限是已經過了嗎?那民事是否還在有效期限內?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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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5 21:24 
  • 文章人氣:414
  • 個人積分:14576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你已經超過告訴期間。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在知悉後2年內請求,你也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 若產生心理上之困擾,可尋求心理諮詢師進行相關課程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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