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委會是否違法
- 小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06 19:23
- 文章人氣:1318
- 個人積分:2
-
小弟居住的是7棟19樓組成的社區,今年7月因本棟大樓的公有冷氣排水管堵塞,造成整棟冷氣水溢流樑柱及外牆,並由樑柱裂縫滲入10樓及9樓室內,造成 10樓室內木質地板損毀及水泥剝落,向當時的管委會反應,經管委會開會並表決通過,決定採另設明管方式,並經本棟19戶中的17戶簽署同意書後,於10月 施工修繕完成!10樓及9樓住戶也已自費修繕地板及水泥牆,未向管委會求償!但是11月管委會交接後,新的管委會竟不承認上屆管委會的決議,貼出公告要拆 除此明管,並拒絕修繕原本堵塞的管路,甚至要求本棟住戶賠償裝設及拆除明管的所有費用,請問這樣合法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06 19:46
- 文章人氣:191
- 個人積分:1495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修繕事項之權限範圍,若是管委會之職權,前一屆管委會已依照規約規定辦理,新任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例如違反規約、區權人會議決議等)不可能推翻先前管委會之決議。 若管委會無權進行重大修繕或超出授權範圍(視規約規定而定),就必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只給住戶簽同意書不符合要件。 建議請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在會議內討論相關事宜。 若無法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修繕係管委會職責,並應由公基金負擔修繕費用,共用部分漏水導致你的專有部分受有損害,你可發函要求管委會賠償,若你自費修繕可以轉向管委會求償,並敘明侵害之狀況,讓管委會明白不進行修繕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上仁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07 11:51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7 11:55
- 文章人氣:190
- 個人積分:14390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因此新的管委會不得未經區分所有人會議而逕行拆除明管。我想明管如果拆除應該會造成你們損害以及漏水等問題,你們如果不願意明管被拆,可以盡速委託律師發函給新的管委會表明不得逕行拆除明管,否則將依侵權行為法追訴管委會民刑事責任!況且共用部分修繕應以公用基金支付,要求你們負擔並無理由。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